至关重要的是,除了双方愿意做出让步之外,调解要想奏效,还必须做出让步,确保当事人的处境不会比一开始更糟。这样,双方才能构建解决方案。查理的情况并非如此。治疗要么在医学上合理,要么不合理。调解本身就没什么可做的。(事实上,如果你认为x符合查理的最佳利益,那么愿意做比x更少的事情,似乎就是对你的原则和你的职责的背弃。)
尽可能使用调解
确保争议双方最大程度地理解彼此及其处境。但当涉及到是否停止对他人维持生命的治疗时,我认为调解恰恰是错误的工具。
实验性治疗
Michio Hirano 提出的使用新疗法的建议,实验性治疗很少能被说成是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否则它们就不是实验性的了。一种新的治疗方法可能是最好的——但我们并不总是如此。对于成年人来说,这未必是个大问题:“我们可以使用成熟的治疗方法p,也可以使用前景光明的治疗方法q,但我们对后者的信心可能较低。你想尝试哪种?”这取决于患者的决定。
但对于无行为能力的患者,这是不可能的:正如我刚才指出的,我们不能肯定地说q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但必须以患者的最佳利益行事。目前还没有针对查理的病情的既定治疗方法,所以任何治疗都可能符合他的利益——只是仍然有一个合理性标准需要考虑。念诵和水晶有非零但小得可怜的有效可能性。平野的程序比这更合理,但判断某件事是否足够合理,考虑到继续留在重症监护室的负担,是一件棘手的事情。法院显然不这么认为:在其裁决的第 52 段中,欧洲人权法院指出,根据欧洲委员会《奥维耶多公约》的条款,可以向无行为能力的患者 Viber 号码数据 提供实验性治疗,但“授权 […] 可以随时为了有关人员的最佳利益撤销”(强调是我的)。法院对国内法院处理实验性治疗决定的方式没有提出异议;因此第 78 段及以下各段的规定“公约第 2 条不能被解释为要求以特定方式监管绝症患者获得未经授权的药品”证实了这些法院决定的适当性。
这给我们留下了一个悖论
接受实验性治疗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尤其是在已有公认的治疗方法的情况下,这值得商榷。但进步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并且依赖于正在考虑的新疗法。必须有人接受实验性治疗,但不能只针对特定个人。(急诊医学的创新疗法也是如此。)如何解开这个谜团,为许多伦理学家提供了值得毕生研究的素材。
但这或许并非法院应处理的问题。再次强调,英国的情况从《欧洲人权 顾客对品牌户外出版物如海报 公约》的角度来看是站得住脚的;从道德角度来看,它或许也经得起推敲。这并不是否认在某些时候有理由重新审视法律状况;的确有理由。但目前的情况并非明显不公正。
查理·加德是个非常不幸的孩子。但并在儿科研究伦理 巴西号码列表 方 非所有不幸都意味着不公。在我看来,法律对他的判决方式只是加剧了他的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