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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古老的问题提出了深刻而新颖的答案

他认为,人权法既不是实证法,也不是自然法,而是一种“自相矛盾且反事实地将某种形式的命令视为超政治的”承诺。(13) 曼恩认为,这种命令源于与他人存在的二元(而非集体)相遇,并以“普遍的船夫”为例来阐释这一概念。(12-13)

本书以一系列丰富的案例研究构成,曼恩运用得异常有效。通过阐释和背景,他对一些常见的情况和案例提供了全新的理解和洞见,这些情况和案例包括前往巴勒斯坦的犹太流离失所者、乘船逃离越南的难民、在美国寻求庇护的海地人,以及在欧洲海岸寻求安全的非洲移民。本书展现了政治理论家和人权记者的双重视角,他们用详尽而引人入胜的故事吸引读者,并以富有启发性的新方式阐释理论含义。

当然本次研讨会的目的并非滔

滔不绝地宣扬本书的优点,而是探讨其中的矛盾和悬而未决的问题。在这篇简短的博文中,我将重点探讨的核心问题是,是否有可能在自然法之外(以及实证法之外,但我不会在此探讨实证法问题)找到一套超政治的权利。作为一名对普遍主义主张深表怀疑的人,我理解曼恩的方向,但也思考如果自然法从人权法的基础中被剔除,会对人权法产生何种影响。如果人权法被置于与另一个人存在的二元对立相遇之中,它还能保持其效力吗?这引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在确立人权的根源时,是否有可能像曼恩在书中明确指出的那样,回避形而上学的问题。他认为,即使我们意识到人权相遇具有政治性,它仍然构成了一种超政治的必然性。但如果这种命令本质上是政治性的,而非根植于“人性”,它能适用于 手机号码数据 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甚至不同社会吗?曼恩似乎在说,人们可以选择相信人权法是超政治的——但那么,我们又有什么能阻止我们选择将人权法视为政治性的,从而轻易地被忽视呢?换句话说,如果人权法并非源于一套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它就会失去其作为命令的大部分效力。虽然曼恩承认人权遭遇并非普遍存在,但他并未探讨这种转变对人权法有效性的影响。

第二个问题是

曼恩的人权遭遇是否真的逃脱了自然法的束缚。他认为尴尬是存在超越主权的法律渊源的标志。(50) 曼恩指出了尴尬的两个组成部分:未能忠于自我,以及未能忠于他人所感知的自我。这里存在一个潜在的“应当”——一种假设人们共同内化了一套特定的价值观和特定的责任观的判断。要使普遍船民对人类成员身份的主张具有吸引力,人权主张的接受者必须将人类视为平等,而这种观点在近代的政治领袖和选民中越来越少见。换句话说,在命令的核心存在着一个规范性判断——如果不是源于自然法,那么这种判断又源于何处?

“普遍船夫”就是这些相关矛盾的一个例子。曼恩解释说,这种个体的权利源 呼喊:阿森纳季票持有者 于人类的存在,“超越国家权威,也超越契约义务”。(72) 换句话说,这种超政治的必要性源于提出人权诉求的个体和被诉求个体的人性。曼恩在此的论点基于一种对人性和道德的特定且相当乐观的看法:所有人的生命在所有情况下,或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应得到同等重视。虽然我认对这个古老的问题 同他的评估,但另一种道德论点可能要求个人为了保护更大群体的生命甚至权利而无视某个人的人权诉求。正如本书案例研究所示,当代政治和历史都提供 巴西号码列表 了基于保护主权领土及其居民的公开需求而产生的对立观点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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