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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个人可以不受阻碍

 

自由主义的原则之地进行自我管理。1918 年,政治上进步的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在他的“十四点计划”中宣布了自决权或自治权,这是自由主义的标志,如今已成为联合国的指导原则之一(参见1945 年《联合国宪章》第 1.2 条和 1960 年联合国第 1514 号决议)。尽管自由主义可能是一种令人困惑且不断变化的思想组合,但如果它有任何意义的话,那么它肯定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事务,而不是被命令做什么、如何行为和如何思考。

但问题就在这里:自由主义的自决和自治理念中的“自我”到底是什么或谁?无论自决和自治中  WhatsApp数据 的“自我”指的是哪一群人,无论如何理解和形成,它都必然意味着一条界限,将群体成员与群体外的人区分开来。我们通常将这个“自我”理解为一个国家。

因此,我们似乎遇到了某

种悖论。一方面,自由主义的自治原则通常要求一个民族的“自我”存在,这个民族主张或试图主张其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利,例如今天的库尔德人。另一方面,民族的存在意味着一条界限,将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民族成员与非民族成员区分开来。此外,这种区别可能不符合自由主义的人类平等原则或通过成就来认可功绩的原则,例如,一个人的出生地是决定一个人是否是“自治”一词中“自我”成员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们似乎遇到了自由主义原则建立在非自由主义基础上的悖论;而且这似乎很难解决。

打破这一悖论的一种可能方法是以平等的名义消除所有这些界限。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拥有 线数据库 自由主义原则,从而产生一个帝国主义的世界政府,毫无疑问,它会产生一个真正可怕的官僚机构,这反过来又会使任何有意义的自治成为不可能。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国家以何种形式形成,是否都是实现自由主

义自治原则的必要条件?

史蒂文·格罗斯比是克莱姆森大学的宗教教授,也是《民族主义:非常简短的介 荐它作为最佳邮广工具: 绍》一书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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