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其意见中引用词典已超过 664 次。近年来,几乎每一个重大案件和许多小案件中,法官或其书记员都会翻阅韦氏第三版 英语词典或 牛津英语词典。 这不仅仅是在 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等备受瞩目的案件中, 在有关第二修正案的案件中, 民兵和 携带武器等词语的定义也发挥了作用。在撰写一宗专利案的意见时,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 在五本不同的词典中查找单词。你上次在多 本 词典中查找一个单词是什么时候?
有时,即使有五本词典也不够
在 Taniguchi v. Kan Pacific Saipan (2012) 案中,大法官 Samuel Alito 查阅了十本词典,以证明“口译员”一词指的是翻 沙特报警电话 译口语而非文字的人,而大法官 Ruth Bader Ginsburg 则找到了四本词典,支持她的观点,即 “口译员” 也可以指文件翻译者。更复杂的是,两位大法官都依 据 韦氏第三版 和 布莱克法律词典 中 “口译员” 的相同定义来支持他们各自的对立主张。事实证明,词典定义需要解释,就像法律一样。
为什么法院要查阅这么多词典?当某个词在法规中没有定义时,法律惯例规定我们应该赋予该词其普通、习惯或明确的含义。但词语的“普通含义”往往存在争议:最近的 Bullock v. BankChampaign (2013) 案就涉及到defalcation 的含义 ,这是一个晦涩难懂、没有明确含义的会计术语。但更常见词语 香港领先 的含义也常常存在争议。这就是为什么每年有多达 1500 万或 1600 万起民事诉讼,所有这些诉讼都是基于对法律和合同中词语的相互矛盾的解释。
如果最高法院审理的婚姻平等
案件需要查字典,法官们会发现以下信息。伟大的英国词典编纂者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1755 年)将 婚姻 定义为“一 您工作的时间边缘使用良好的声明技能 男一女终生结合的行为”。律师出身的诺亚·韦伯斯特(Noah Webster,1828 年)将 婚姻 定义为一种特定的异性恋结合,并对其宗教美德进行了长篇大论,而当今较为谦虚的词典编纂者则避免这样做: